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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礼
第三章小司徒
小司徒之职:掌建邦之教法,以稽国中及四郊、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,以辨其贵贱、老幼、废疾,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、饮食、丧纪之禁令.
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,使各登其乡之众寡、六畜、车辇,辨其物,以岁时入其数,以施政教,行征令。及三年,则大比;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。
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: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,以起军旅,以作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贡赋。
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: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
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,以其余为羡,唯田与追胥竭作。
凡用众庶,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,听其辞讼,施其赏罚,诛其犯命者。
凡国之大事、致民;大故、致余子。
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: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四甸为县,四县为都。以任地事而令贡赋,凡税敛之事。乃分地域而辨其守,施其职而平其政。
凡小祭祀,奉牛牲,羞其肆。小宾客,令野修道委积。大军旅,帅其众庶;小军旅,巡役,治其政令。大丧,帅邦役,治其政教。
凡建邦国,立其社稷,正其畿疆之封。
凡民讼,以地比正之;地讼,以图正之。
岁终,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,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。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,徇以木铎,曰:「不用法者,国有常刑。」令群吏宪禁令,修法纠职以待邦治。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,平教治,正政事,考夫屋及其众寡、六畜、兵器,以待政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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