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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猴子拍了一张照片,那它有没有版权?
我们首先来看看,这几张靓丽自拍的拍摄者是谁?
自拍,顾名思义,自己拍自己,所以拍摄者就是那只妖娆的猕猴。
David 自己也说,照片是猕猴自己完成的,他当时并不在场。
我们常说的版权是属于作者的,摄影作品则是摄影者,所以猕猴是该自拍照的著作权人。
等一下,错了,纠正一下,是著作权猴,著作权动物……哪里不对了?……
是的,享有著作权的只能是人,而不能是非人。
著作权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,其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目前据我所知,还尚未有国家把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(虽然《德国民法典》 § 90a 明确了动物非物,但亦不承认它们是人。
)。
再来看,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,而作品指的是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、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
作品的完成依赖于作者对此付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。
因此,即使如同其他公开资料所述——David 架设好了相机,猕猴在他离开的间隙自行拍摄,单纯提供设备也不能认为是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,David 不能享有这组猕猴自拍照的版权。
我们知道,一张照片最后的成片和原片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,因为摄影师会对原片进行剪辑、调色等后期的加工制作。
如果 David 对照片进行了加工制作,是否会因为加工制作而享有版权呢?
这里要看 David 的加工是否将原片制作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
如果 David 的后期加工制作是具有创造性的、构思是独特的,那么他可以因此而享有成片的版权,受到版权法的保护。
但是看着这几张咧嘴猕猴的照片,我个人认为 David 即使是经过了后期处理,该处理可能也不具有创造性、没有添加独特的构思,成品也依旧不是他的作品。
综上,David 不享有猕猴自拍照的版权。
说一点离题的,也许有人会问,那动物完成的作品呢?我们常看到动物作画,怎么看待这种“作品”呢?其实动物作画都是通过人类的引导,或者单纯模仿驯兽师,通过完成训练动作来实现“作画”的。
动物们仅是人类作画的工具,而并未参与作品的创作,即作品非动物的智力成果,而仅是作为人类的绘画工具。
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创作这套作画方法,并引导动物完成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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